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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政策及热点问题问答

为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落实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20】23号),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停业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月份至4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近一阶段收集的热点问题及答复口径如下。



问:疫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是什么?

答:具体减免范围及口径如下:


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类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纳税人。

三、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纳税人。

四、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减免租金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



问:我单位为普通商贸企业,今年2-4月份生产经营收入较同期下降80%,可以申请减免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四类减免范围满足其中一个即可申请减免,任何行业纳税人,发生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都可以申请减免2-4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如何确认生产经营收入较同期减少50%以上?

答:原则上以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减少50%是指疫情期间与去年同期相比,不是逐月与去年同月份相比,而是累计计算对比,即纳税人今年2月—4月与2019年2月—4月生产经营收入对比。



问:我单位是2019年8月新开办企业,去年同期无生产经营收入可供对比,能否享受疫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新增纳税人,去年同期无生产经营收入可供对比的,应核实纳税人经营情况,对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情况,可免征其疫情期间房地两税。



问:我单位为交通运输业企业,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下降比例不足50%,还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对四类行业纳税人,不考虑收入减少因素,免征疫情期间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土地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公司在南开区注册,在宝坻区和武清区均有厂房,符合减免条件,请问要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

答: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区税务局提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您公司的情况,应分别向南开区、宝坻区和武清区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减免优惠。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跨区税源减免申请,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坐落在各个区厂房的减免税手续。


问:想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减免,如何操作?

答:电子税务局申请减免的路径是: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选择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下一步操作。详细操作指引可在“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


问:我公司响应国家号召,为承租方减免了疫情期间部分月份房租,请问是否可以适用减免税政策?

答:疫情期间出租方减免承租方房租的纳税人,可享受减免税政策。业主减收租金的,减收的租金部分不征房产税,按减收租金占应收租金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同时免征免租月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说明的是,减免的租金部分不征收房产税,因此不需要办理房产税减免申请,只进行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即可。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减收租金占应收租金的比例免征,因此纳税人需要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



我是南开区注册的国有企业,部分房产对外出租,我单位响应国家号召,对租户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能否享受六个月税收减免优惠?

答:可以享受到租金优惠期结束。


问:办理减免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减免税申请,申请中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及具体适用减免范围,例如适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需在申请中写明2020年2-4月份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数、上年同期数及收入下降比例。减免税申请应加盖企业公章。对申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还应提供租用双方确认的减免租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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