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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方式不一样,对增值税的影响也不一样!

案例:

企业5月份开展促销活动,销售一台价值1000元的冰箱,赠送一台200元的微波炉。

开票方式一: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比如:

如企业销售一台价值1000元的冰箱,赠送一台200元的微波炉,在开具发票时,开具冰箱1台,金额1000元,开具微波炉1台,金额2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200元的折扣。

开票方式二: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应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

比如:

如企业销售一台价值1000元的冰箱,赠送一台200元的微波炉,在开具发票时,开具冰箱1台,金额1000元,然后发票备注栏:赠送金额200元的微波炉1台。

提醒:

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对于买一赠一的,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应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同时买一赠一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扣缴。


举个案例:

保温杯正常售价1000元(进价600元),为了节日促销,买一个1000元的保温杯送一个100元(进价60元)的玻璃杯。开票的时候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了。

销售收入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温杯  909.09

                   —玻璃杯  90.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结转成本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660

贷:库存商品—保温杯  600

    库存商品—玻璃杯  60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参考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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