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在税收上是如何定的,会计上应该怎么处理?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解释所谓平销返利,是商业企业(甲)为生产企业(乙)销售货物。按照协议,甲企业以进货价对外销售乙企业的产品,乙企业根据甲企业的销售业绩返利甲企业。乙企业返利方式有现金返利、实物返利。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在流转税上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征收营业税。应转出的进项税金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ⅹ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征收营业税。
返利一般是在商业企业将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而商业企业应做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如果是次年收到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则应冲减商品成本。当然,返利形式不同,对其会计处理也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