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如何处理?
天津审计收费公司指出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税务机关反避核定方法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核定征收条款,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天津审计收费公司表示这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明确纳税人履行举证责任和解决反避税调査,调整目趋复杂、案件日持久不能结案等困难的重要规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通常做法。
实施条例对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采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方法作了明确:(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