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建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拟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必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一起制定的规章;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拟建立的天津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由于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事务的阅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阅历不少于3年:
(1)检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处理企业兼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事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审计事务;
5、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秘或提供虚伪资料、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许吊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三)其他规则条件
1、拟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2、注册会计师在成为拟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之前,应当在盛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许股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许规章处理完退伙或许股权转让手续;
3、拟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则,未经赞同,不得使用包括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4、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整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同意;
5、因兼并或分立而新设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建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则处理;
6、经同意建立的天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处理工商登记手续;其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其注册会计师(包括股东)在未处理完转入手续曾经,不得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