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历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当无限职责。
2.一般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伙制天津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安排。
3.有限职责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职责制天津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当有限职责,会计师事务所以其悉数资产对其债款承当有限职责。扩展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建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有必要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承受后者的辅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安排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建议建立的有限职责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一起执业签定书面合伙协议,一起出资建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建议建立的有限职责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建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建立的事务所。建议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款承当民事职责,事务所以其悉数资产对其债款承当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