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管理层已认可并理解其承担的职责。
(1)在大多数情况下,管理层负责履行,而管理层负责监督管理层。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负有批准财务报表或监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操控的职责。在大型实体或大众利益实体中,管理层下设的安排,如审计委员会,或许负有某些监督职责。
(2)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41号逐个书面声明》的规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就其已履行某些职责供给书面声明。
假如管理层不认可其职责,或不同意供给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将不能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承接此类审计事务是不恰当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则。
假如法律法规要求承接此类天津财务报表审计事务,注册会计师或许需求向管理层解释这种情况的重要性及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3)在需求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的履行天津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前提中需求特别提及公允列报,或需求特别提及管理层负有确保财务报表依据财务报告编制根底编制并使其完成公允反映的职责。
(4)管理层规划、履行和保护必要的内部操控,以使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存在因为作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原则的规则履行的独立审计工作,不能代替管理层保护编制财务报表所需求的内部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