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是由专职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授权,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按照法规和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检查,收集和整理证据,以判明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和经济活动的合规性、效益性,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评价、鉴证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解除被审计单位的受托经济责任和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控制。从上述审计定义我们不难分析出。
1.审计的主体
审计主体是“专职机构或人员”。在这里,专职机构指政府审计机关即中央的审计署,各地的天津财务报表审计局及重点地区的审计特派员办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即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处、科和民间审计组织即广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人员则指专门从事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和经批准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2.审计关系
审计关系可由“接受委托或授权”形成。一般来说,我国的民间审计业务都是接受委托来进行的,没有委托也就无从审计。民间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和委托者都无利害关系,具有双向的真正的独立性。而政府和内部审计则较多为上级管理部门或领导授权。如中央的审计署和地方的审计局均设置在政府部门下接受本级政府的授权,根据工作的需要,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型会融机构等展开审计,内部审计则多接受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领导的授权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天津财务报表审计。他们往往仅是一种单向的独立,与被审计单位没有太多利益联系却与授权者一一自己的顶头上司有着千丝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