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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审计公司的审计报告一般原则

天津审计公司的审计报告一般原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会计报表实施总体性复核,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天津审计公司

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天津审计公司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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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调整的审计差异,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加以调整。如果被天津审计公司不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对于截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类型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对于截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披露的或有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并送委 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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