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加收的与产品销售总量、销售总额挂勾的各种各样退返收益,不论是得到货币性资产還是实体财产,均应根据平销返利形为在流转税上需作进项税额转走处理,不征缴营业税。天津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应转走的进项税额金为:本期获得的退返资产÷(1+所买货品适用增值税率)Ⅹ所买货品适用增值税率。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表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加收的与产品销售总量、销售总额无必定的关联,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给予相应劳务派遣的收益,比如入场费、广告宣传费、上线费、展现费、服务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征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