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会计事务所强调依据发票管理制度相关资料规定,对运用税盘设施填发票的运营者(下称收款方),在向消费者(下称付款方)申请退费余款需用再次发票的,按下述办法化解。
收款方只要可以拿回原已发票的,需把拿回的已经出据的增票按终止增票化解。天津会计师事务所强调应对形成足量退费的,应依据原已发票的金额数从新开据退费增票;应对形成价差退费的,应依据实际入账的金额再次发票,并将从新发票的底联和拿回的原已出据的增票作为抵扣收入的入帐依据。